一、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
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时要注意,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又从中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
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 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正常财务工作秩序,又包括会计、统计人员的正当权利。
根据刑法第2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 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又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国家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选 举的过程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统计票数、宣布选举结果、补选等。本罪所说的 “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殴打、捆绑等人身打击和强制:“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破坏名誉等方法进行要 挟,使其不能正常履行选举的组织、管理职责或者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扰乱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 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以达到操纵或者破坏选举的目的:“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 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工作:“虚报选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作虚假报告。只 要行为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领导人时采用上述手段之一的,就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