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根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是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如果由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其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说,这种、事实婚姻显然属于一种无效婚姻,但是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在法律上这种婚姻没有效力,不为法律所承认,并不是婚姻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存在是一个事实。刑法依据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重婚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没有重婚的故意,如被拐卖的妇女被卖给他人为妻,丈夫或妻子外出下落不明,妻子或丈夫又与他人建立家庭的,等等,不应当认定为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 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虐待罪中,行为人的虐待行为应当具有经常性,如果只是偶尔有打骂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虐待罪。
2.区分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在虐待案件中,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仍然应当认定为虐待罪并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是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如果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五、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组织乞讨罪
组织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里所说的残疾人是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处罚的是乞讨的组织者,被组织的乞讨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组织者既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自己也进行乞讨活动,则仍然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