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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2014-04-14 16:53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刑法解释的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与客观解 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立。

  特别提示:刑法的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解释。刑法解释不能超出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刑 法解释必须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刑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

  (2)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 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特别提示: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即 解释法律不能按照有利于行为人角度解释。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又被称为疑罪从无、疑罪 从轻原则,即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 行为人的判断。

  例如,不能将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解释成只能是买来再卖,从而认为捡拾毒品再出卖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经典考题2】(T2008卷二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破题要领】: 本题考点与思考路径如下:

  1.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甲、乙两人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以为是兔子”),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山上茅草屋旁边(“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行为。即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

  2.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过失实行行为只有导致实际的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属于侵害犯),即 必须证明其过失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却不能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认定任何一人或者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证据的证明力都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冤枉无辜的可能性。

  本题结论就是: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正确答案:D

  【注意】以下关联考点:

  1.如果甲、乙两人都射中了被害人心脏等致命部位,即两人的行为都是能独立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即二重的因果关系)。甲、乙两人则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甲、乙两人合作,共同过失行为(即一个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注意:不是共同犯罪,也不需要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按照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3.如果甲、乙两人发现草丛中猎物旁边还有小孩,仍然开枪,结果导致小孩死亡的:

  首先,在甲、乙两人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无论谁导致了结果发生,无论能否查清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共犯(间接故意)。

  其次,在甲、乙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如果查清由其中一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与未遂;如果两人行为竞合在一起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二重的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无法证明是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能证明由一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4.如果甲、乙的行为导致重伤结果,具体情形与结论参照上述原则。只是要注意,在同时故意伤害的情形,如果导致一个轻伤,能证明由一人行为导致,但不能证明具体是谁导致,则甲、乙无罪(故意伤害轻伤的未遂不受处罚)。

  3、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 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 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但要善于辩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 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注意】:

  (1)解释理由之间并非相互排斥,彼此之间需要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当然,文理解释是基础,其他解释理由都必须从文理解释为前提。否则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

  (2)进行体系解释时,要善于运用当然解释检验解释结论。当然解释蕴含了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的思路。但是在入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重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为由,进而认定为犯罪,还必须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否为刑法用语 所包含),换言之,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 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它”协助组织卖淫的行 为,属于当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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