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可以区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试题例举】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64题:
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三、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五、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就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刑事诉讼结构由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一个国家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如何,就会采取相应的诉讼结构,至于一个国家持何诉讼目的,又会受到当时对诉讼价值认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