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指:(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罚当其罪,不能罚轻于其罪,也不能罚重于其罪,这是司法实践中考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不能只顾惩罚而轻视保障,也不能一味保障而放弃惩罚。同时,惩罚与保障是一对矛盾,多少情况下是统一的,因为惩罚了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打击犯罪,惩罚其应罚的行为。但惩罚与保障也有对立的时候,比如一起刑事案件,有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但是并不是特别充分,这时是按照惩罚犯罪的要求在证据不太充分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科以刑罚呢,还是按照保障人权的要求在证据不太充分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显然,应当选择保障人权。
简言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二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矛盾时应当选择保障人权。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依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考生应当重点记忆。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但是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效率意味着速度、快捷,这时就可能和正义产生矛盾。这里注意,效率应当基于公正,没有公正而谈效率是没有意义的。同时,不能因为公正而无休止地牺牲效率,比如案件被上诉、发回七八遍也没有结果,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简言之,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