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即基本法院审哪些案件,中院审哪些案件,高院或最高院审哪些案件。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19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21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法解释》:
第1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13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