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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诉讼参与人

2014-04-16 18:23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特别注意】

  4.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旁听人员等人员虽然参加了刑事诉讼法活动,但不属于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试题例举】

  2007年多项选择题第76题:

  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BC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二、被害人

  三、自诉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

  六、单位当事人

  【特别注意】

  根据《高法解释》第279至288条的规定:

  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任被指控为单位分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责作证义务的除外。

  3.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七、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刑诉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定代理人为多人时,只能由其中一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八、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刑诉法》第106条第5款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九、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十、证人

  《刑诉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特别注意】

  注意证人的特点或条件:

  1.证人是在诉讼外了解的案件情况。

  2.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

  3.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4.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

  5.证人如果仅仅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也可以作为证人。

  6.证人所作证言不一定为真,不一定可信,对证人正盐还要经过法庭质证进一步判断。

  7.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8.证人优先原则。即一个人同时身具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或国家机关人员身份时,应当首先充当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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