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分类主要有四种: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反之,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反是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特别注意]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是重点。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记录或说明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一个证据就能够体现案件全貌,真假在所不论。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四种证据分类之间是可以相互兼容的。
3.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指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其其在诉讼证明中往往是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先导,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手段。甚至在某些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中,可以只根本充分,确实的间接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高法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