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的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
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强制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强制措施有五种:按照强制力度轻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公民的扭送※
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82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