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二)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其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拘传的程序
1、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适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的强制措施,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3、拘传的适用程序。
(1)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高检规则》中进一步规定,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4)公、检、法都能决定拘传,也都能执行拘传。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试题例举】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66题:
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