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为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
1、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129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130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释放。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133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应当变更逮捕措施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134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