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根据主要表现在:第一,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第二,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第三,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第四,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英美国家将证人分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允许专家证人基于专业知识提供意见证据,而普通证人则只能陈述他们所知道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只能就事实提供证言,即他们不可以提供意见、推论或者结论,但也确定了一些允许普通证人提供意见证据的例外。
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还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4—87条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第75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此也有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