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找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其中,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此外,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设立了驻监、驻所检察室,在税务机关设立了税务检察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专门人民检察院。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长、副检察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都是检察委员会成员。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有:
(1)立案、侦查权。
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等,有权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享有以下职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组织鉴定、辨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公诉权。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享有以下职权:有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有权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自行侦查或退回补充侦查。
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主要享有以下权利: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讯问被告人,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出示物证,参加法庭辩论。
(3)诉讼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予以纠正;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有权进行监督;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