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这些侦查机关在各自所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同人民检察院和人良法院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后,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起公诉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1.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军队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
3.监狱。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监狱的职权主要有:
(1)刑罚执行权。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狱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终结后,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4)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5)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6)对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有权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7)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