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从性质上看,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的。根据宪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在性质上属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中央一级,国务院设立公安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并根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境外的警察机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跨境的犯罪活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公安厅(局),领导和管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公安工作;在地区、自治州和省辖市设公安处(局);在县、县级市、自治县设公安局;在直辖市和中等城市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根据需要,在大中城市各街道办事处和县属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它们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工作机构,履行基层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责,但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此外,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专门公安机关。我国设立的专门公安机关,主要有在国家海关总署设立的海关总署缉私局和在各直属海关设立的缉私局,还有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的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1)立案权。对于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2)侦查权。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组织鉴定、辨认和侦查实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通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此外,在特别程序中公安机关还具有一些职权。比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审查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书;制作没收财产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3)执行权。包括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罪犯的执行。此外,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