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该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1986年我国通过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和豁免权;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所谓“通过外交途径处理”,一般是指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责令限期出境;宣布驱逐出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