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原则,对于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所处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处理。
1.立案阶段的处理。在立案阶段,如果发现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应当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的处理。在侦查阶段,如果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4.审判阶段的处理。在法庭审理阶段,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应判决宣告无罪;对于符合其他五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而在庭前审查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1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下如何处理:(1)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2)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