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
为贯彻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3)疑案作无罪处理。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该原则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作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程序所采用。无罪推定是针对封建专制下纠问式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而言的。所谓有罪推定,是对纠问式刑事诉讼制度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被告人主要作为诉讼客体而存在,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是主要证据来源,认罪口供是最有价值的证据之一,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审判无须公开;司法程序缺乏公正的保障,司法与行政不分,控诉与审判不分;被指控犯罪的人,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被拥有审判权的机关确定为有罪等。所有这些,均体现了一种观念,即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罪犯,并给予相应的处遇。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斗争中,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完整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启蒙法学家贝卡利亚,他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后来,无罪推定原则逐渐为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许多国家所接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因此,我国贯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尚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和完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