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14条又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和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检、法机关负有以下义务:(1)告知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诉讼权利,如聘请辩护人的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权等。(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如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等。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而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