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也就是说,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不论从保障刑法得以实施的角度讲,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后者,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