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以下特点:
第一,普遍性。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例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没收财产作为作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措施,其中第12条规定了“没收和扣押”,第13条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第14条规定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再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另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作为国际社会中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其1990年提出的旨在控制洗钱的《四十条建议》也有类似规定。我国业已签署上述国际公约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为遵守上述规定,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以特别程序的方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特殊性。之所以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易于进行救济。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我们不需要预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约束。
第三,公正性。虽然与审判程序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程序仍需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我们仍需坚持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在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时,公开开庭审理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应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