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进行以下活动:
1.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讯问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对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是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只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就必须听取其辩护意见。另外,四机关《意见》第40条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复核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3)案件的侦破情况;(4)原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复核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项制度旨在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