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1.报请复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案由;(2)简要案情;(3)审理过程;(4)判决结果。
2.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3)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4)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5)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7)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3.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2)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jE案物证的清单;(3)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5)案件审查报告、法庭审查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6)上诉状、抗诉状;(7)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8)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