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的规定。
4.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人民法院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