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第266条至第276条总计用1 l条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在体例上创设特别程序编,也是首次在法律上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就具体内容而言,刑事诉讼法首先明确了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针埘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要求加强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并给予其足够的人文关怀;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羁押、执行的原则,不公开审理等内容都作了相应的安排;更为特色的是,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这些规定在区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作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排,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框架,为指导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方针。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12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规定。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应当相分离,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执行,等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高法规定》),并于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从审判组织的组成、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审判程序、执行环节等方面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较为详尽和全面的规定,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施行前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参照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该文件主要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展开解释,其中也涉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2013年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及审判工作实际,同样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所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而为了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保持一致,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高检《规定》)的修订工作。2013年12月9日,修订后的高检《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7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高检《规定》共6章83条,较2007年《规定》增加了34条。增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原则、专门机构与专人办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等。
(五)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该文件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侦查、强制措施的适用、处理、执行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