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处理原则是进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又一重要原则。分案处理,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在时间上和地点上都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开进行。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相应体现,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7条规定,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但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起诉。对此,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是高检《规定》第51条的规定,该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分案处理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各方面都不成熟,如果与成年人共同关押、审理、服刑,可能不仅使未成年人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和挽救,还可能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另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还可能使他们受到成年人的伤害,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