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审理程序
适用审级 |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所做裁判仍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抗诉。 |
审判组织 |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
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
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
再审效力 |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最高法解释》第382条) |
审查原则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
指令重审 |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
检察院派员出庭 |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
审理方式 |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再审不加刑 |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
信息更正 |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
审理期限 |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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