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间 |
对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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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
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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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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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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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 |
合议庭 |
指令再审 |
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检察院。 |
撤回抗诉 |
法院审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院在开庭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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