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主体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最高法解释》第371条) |
效力 |
申诉并不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对象 |
生效裁判 |
时间 |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
受理法院 |
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
审查时间 |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驳回申诉 |
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最高检规则》第594条) |
对驳回申诉的救济 |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最高法解释》第375条第3款) |
撤回申诉 |
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3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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