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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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改判 |
应当改判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
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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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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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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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回避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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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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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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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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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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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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