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逮捕 | 内容 | 注意 |
一、机关 |
(一)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二)批准机关:检察院; (三)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
逮捕 | 内容 | 注意 |
二、逮捕或者不捕的条件 |
(一)逮捕的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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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逮捕或者不捕的条件 |
(二)不捕的条件: 1.应当不捕: (1)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2)具有法定不予追究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显著、时效、特赦、告诉、死亡)。 2.可以不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
(二)“社会危险性”指的是: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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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
(一)一般规定 1.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逮捕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记忆规律:两个重大,三种特殊主体。 |
2.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
逮捕 | 内容 | 注意 |
三、程序 |
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3.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
6.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7.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 |
4.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5.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上述规则报请许可。 |
逮捕 | 内容 | 注意 |
三、程序 |
(二)审查批准逮捕 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4.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5.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上述规则报请许可。 |
2.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6.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
逮捕 | 内容 | 注意 |
三、程序 | 3.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二)逮捕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
逮捕 | 内容 | 注意 |
三、程序 |
(三)审查决定逮捕 1.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3.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逮捕 | 内容 | 注意 |
三、程序 | 4.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侦查,参加案件讨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派员介入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
逮捕 | 内容 | 注意 |
三、程序 |
6.对应当逮捕而下级人民检察院未报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7.需要逮捕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请许可,在获得许可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 |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
逮捕 | 内容 | 注意 |
三、程序 |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1.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24小时内要: (1)送看;(虽然发生在24小时内,但需要“立即”送看) (2)讯问; (3)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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