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 【刑事诉讼法】 > 正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2016-07-13 10:0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要点释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变更

  【要点释义】

  (一)变更为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

  1.对于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2.对于法院而言:

  (1)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b)企图自杀、逃跑的;

  (c)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f)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g)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h)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i)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a)具有上述“(a)至(e)”情形之一的;

  (b)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c)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d)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e)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释放。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

  对于法院而言,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应当变更逮捕措施

  (1)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又或者逮捕已经超过办案期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对于法院而言: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②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情形  结果 
1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押  应当立即释放 
2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  应当立即释放 
3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  应当立即释放 
4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6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立案的程序
下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