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 内容 | 注意 |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3.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釆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而非都应当“立案”。接受之后,还要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 |
5.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7.经过审查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这意味着,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自己移送,不能将案件推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让其去找其他机关。 3.“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
程序 | 内容 | 注意 |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
1.一般审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2.立案监督中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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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检、法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査。 4.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5.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
程序 | 内容 | 注意 |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
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 1.决定立案应办的法律手续。 (1)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 (2)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 |
决定不立案的救济: 1.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
(3)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诉庭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2.决定不立案应办的法律手续。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答复。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2.对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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