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上述启动方式确立了检察院和法院强制医疗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排除了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启动权。其中,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成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2.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1)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和第286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即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这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为人民法院。
(2)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专门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即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