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法律特征是: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而不是依据其他设立,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
性质:组织上的双重性,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行政机关活动内容的执行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要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实现不能直接决定采取应当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
分类:普通国家行政机关: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