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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主体

2014-06-05 10:5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在行政主体这一专题中,我们重点要掌握以下三个问题: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二、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与机构,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与区别。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具体说来,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

  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就是我们常见的直属局,如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直属事业机构,总共有30多个,但是只有几个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考试中常考的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特设机构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我们称之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国家粮食局,问他属于哪个部门?他就是一个部管局,有国务院下属的农业部来管理,类似的还有中医药管理局,属于卫生局管理,外汇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

  5,经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去年议事协调机构考到了学位委员会,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这里注意学位条例是法律,虽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这样的法还有很多,我们只需要注意这两个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三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5,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6,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除以上六类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第三大类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4,被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这里必须是授权,仅仅委托不产生主体资格的取得。

  二、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与机构

  这里要注意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的设增减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他部门和机构的设增减并,可以由国务院自主决定。地方人民政府的设增减并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派出机关的设立,省级政府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道办事处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1、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包括机构和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机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2、依据不同,行政授权依据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可以通过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七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享有学位授予权。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实际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权依据不足的,推定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机构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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