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概述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域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某些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设有一级人民政府,即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市管县的市级人民政府。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也称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省级人民政府是厅、局等;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局。职能部门在政治上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直接对政府负责,但在行政上是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就其管辖权限而言,按照国家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政策、决议行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具有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
三、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类:(1)行政公署。由省政府派出,其范围是地区。行政公署现在越来越少了,因为大部分进行"地改市"。(2)区公所。由县政府派出,现在也越来越少了。(3)街道办事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派出。之所以叫派出机关,是因为它们不是一级政府组织,比如行政公署受省政府的委托,管理若干个县或县级市。行政公署最高的官员叫专员,由省政府任命的。在行政公署这一级,没有人大,没有人大常委会。再看区公所,是受县政府的委派,管理若干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也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组织。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有:(1)公安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出;(2)税务所,由税务局派出;(3)工商所,由工商局派出,等等。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名称不同,并不说明它们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而是便于区分派出它们的主体。实际上,他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1)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有行政主体资格。(2)被行政机关委托。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上越权和种类上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在授权的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在幅度上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