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成立的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它在法律上的地位至少有三种:
(1)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
(2)行政机关作为相对人,被其他行政主体所管理。
(3)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
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充当。设置行政机关并赋予其行政权力的目的就是由其处理社会公共行政事务,行政机关通常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力,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一个国家的行政权力主要或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因此,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充当者。
2.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换言之,当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时,则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本机关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其身份是行政相对人。
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概念是行政机构。行政机构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如工商局内设的科、室,就不是行政主体。公安机关内设的消防局、消防处、消防科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因为有消防法的特别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比如工商局的个体科,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发生了纠纷,个体科没有资格,此时以有资格的工商局为被告。
二、中央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其他的,如国务院办公、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国务院是一个行政主体。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国务院的行政职能,根据性质的不同分配于各部委承担。因此,各部委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使权力,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各部委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直属机构具有自己主管的专门行政事务,它可以在主管的事项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作为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