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行政组织的典型和主要形态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范畴的作用,是在实施行政管理和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设置一个代表国家的法律行为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如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上述组织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基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力,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而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而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和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一个法理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界定行政主体的概念,是为了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状态,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管理权,也并不是所有的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如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权时,即为行政主体;如行政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如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
同时,界定行政主体的概念,也是为了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如果某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主体,那么它就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目前关于行政组织的基本立法,主要有《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三、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机关划分为不同种类:(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则是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正式行政机关和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正式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