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
1、什么是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从广义上讲,行政是组织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一个组织管理活动的职能。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也都有一个组织管理的问题,甚至于任何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有一个组织管理问题。
但是我们这里讲的行政有特定的含义。我们知道,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法。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然后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下用行政法去控制行政权,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所以,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是一种运用行政权的表现。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最大特点是:它是一种命令,行政机关和公民双方地位不对等。
2、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
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这种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
第二,具有执行性。即行政机关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第三,具有公共性。国家设置和实施行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具有积极、直接性。行政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
3、行政的主要分类: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授益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不得撤销或者撤回。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不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二、行政法
1、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有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以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功能。但是,行政法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的运行。行政法最高价值是控制行政权,更低一点的价值是保障行政权的运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当"控权"和"保权"有冲突时,控权的价值优先。
2、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