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制定权,首先源自于1982年现行宪法。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立法法和2001年公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在此之前的1990年国务院还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制定规章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性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责任统一原则、体现改革精神原则、精简统一效率原则。这些原则不但适用于部门规章,也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一致性原则要求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权利保障原则要求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权力责任统一原则的要求是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体现改革精神原则的要求是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是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