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类别
(1)行政机关。并非任何行政机关都天然享有行政许可权,只有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重点掌握二者的区别:
授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授权依据是法律、法规;
②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
②受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③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机关和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授权无须公告);
④受托机关不得再委托。此外要注意,受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的授权实施与委托实施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需要重点把握:
①依据不同;②对象不同;③实施名义不同;④责任主体不同。
2. 内部协调
(1)行政许可的集中行使。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此处的集中是实实在在地将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赋予某一个行政机关,许可权力被集中的机关不得再行使,所以称为实质性集中。而(2)、(3)所述的集中属于形式上集中,不涉及实质性权力,只是在办理程序上进行改进,减轻当事人程序性负担,实现高效便民。
(2)多个内设机构管辖的处理。行政许可需要由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多个部门管辖的处理。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