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行诉法解释》第14条当中已有明确的规定。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方人数众多。所谓众多,是指同案原告人数须为5人以上,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5人以上”是指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不包括同一个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多,不可能让集团诉讼的每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诉讼,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