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第4l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需要把握的要点是: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有资格作为原告。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成为管理一方时,不享有原告资格。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作保证,它具有对管理相对人直接的命令、指挥权,并且能够单方面地对相对人作出设定或免除义务、赋予或剥夺权利或者变更其法律地位等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变更等法律后果。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否认其效力,也不能够拒绝履行。即使他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仍负有服从的义务。当相对人拒绝或不履行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直接采取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相对人履行。相对人处于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不能抗拒行政机关的意志,也不能靠自身的力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使他们能够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国家相应地赋予权利,可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救助,其中一项就是赋予行政诉讼的起诉权。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权利,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原告是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公民、法人威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
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具有原告资格,这仅仅是可能的条件,要使之成为现实的条件,还要求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其核心是法定权利,享有和行使法定权利,才有可能获得法定利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只有在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情况下,公民才能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上违法,“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了侵害不是起诉的前提。这里的关键是原告的主观认识,只要“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原告的实体权益没有最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