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诉法解释》有关参加人的规定中,诉讼代表人是一项新制度。就诉讼地位而言,诉讼代表人兼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双重属性。从类型来看,《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可以分为:(1)组织的代表人和集团诉讼的代表人;(2)推选的代表人和指定的代表人;(3)单一代表人和多个代表人等。
《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诉讼代表人有如下情形:(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2)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乍诉讼代表人。如果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3)关于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一方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诉讼代表人的,则由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