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没有强制性。也就是说,行政调解的最终结果是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由于行政调解没有公权力的强制属性,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没有可诉性。例外情形是:(1)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2)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如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两种情形下,公民可以针对强制性决定或者强制措施起诉。
行政机关下设的仲裁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问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的,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