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抚恤金是指法律规定对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为抚慰和保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费用,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革命残废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及其他人员,遗属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人员或其他死亡人员的遗属。广义的抚恤金是指国家对公民发放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除了狭义的抚恤金之外,还包括福利金、救济金等。这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本意。
抚恤金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定性。原告只能是享受抚恤金等的公民个人,被告只能是依法具有发放抚恤金等专项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1)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2)扣减抚恤金;(3)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