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这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行政案件。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决定是否受理时,最重要的是要分清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这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如果行政机关本身原本就无此法定职责,当然也就不存在被诉的不作为行为。这种案件形成的一般条件是:
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申请的作用在于使行政机关知晓情况,以便履行保护职责。但是,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有关情况时除外。此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都不是案件形成的条件。例如,当某公民遭到歹徒抢劫时,被执行治安巡逻的民警看见,即使该公民未申请民警保护,民警也必须主动履行保护职责,否则,该公民有权对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起诉。
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各有自己的法定职责分工,如果公民选择了错误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仍然不构成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有告知正确机关的义务。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在公民面临侵害而申请保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及时答复的,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接到公民保护申请而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此,需要区分一般情况和例外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职责应当在上班时间履行,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内和之外具有不同的身份:在工作时间之内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余是普通公民。公民请求行政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履行保护法定职责,属于保护请求不合法,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但是,下列情况例外:第一,对具有应急职责的行政机关而言,工作人员实际上随时处于待命上岗状态,如公安民警等。第二,任何行政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工作时间之内或之外,只要身着标志其身份的国家行政机关制服,其就是代表着行政机关并处于在岗状态,对公民要求履行保护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都属于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