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有三方面内容:
1.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
2.申请期限的起算。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所谓知道之日,通常指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时。由于实际情况非常复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不同情况下“知道”的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当场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是送达。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事后送达的,自送达日期之日起计算。如果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如果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是未制作、未送达决定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同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四是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分三种情形:第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三,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法定期限的耽搁。法定期限的耽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可抗力。它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致使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是其他正当理由,如申请人病重。法定期限耽搁的继续方法,是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人也可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和申请日期。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记录,记录内容与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的事项相同,同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