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和概括性。基础性是指基本原则构成其他具体规范的根据,概括性是指它体现具体规则的共同性和关联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包括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五个方面。 合法原则是处理复议活动与法律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复议活动对法律的服从,具有与法律的一致性。合法性是克服行政复议中可能的袒护和取得公众信任的根本保证,也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合法原则,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等原则就失去根据。
公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方式的基本规定,它从原则上否定了行政秘密。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基本义务,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监督权。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为公众所了解,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
公正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基本要求,是评价行政复议正当性的重要准则。它要求禁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偏私袒护,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论是在程序权利上还是在对实体权利的处理上。它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要求,覆盖面大,运用灵活。 及时原则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效率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尽量程序简单、时间短暂,以使行政争议得到较快解决,行政关系得到较快确定,行政秩序得到较快恢复。及时原则是行政复议程序简单化的基本根据。及时原则就是效率原则,是对公正原则的必要补充。出于对公正与效率平衡的需要,公正原则的运用应当与及时原则有机结合起来。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作为基本活动准则。行政复议应当尽量使当事人在复议中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例如,不收费、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结案时间比较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